法律分析:
招远市辛庄镇贾家庄子村57岁的农民赵玉令因家务琐事将其留美的女儿、女婿持斧砍死,市中院依法判处其死刑。2002年10月28日,赵玉令在招远被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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