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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副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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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副协助工作,主要职责有:

1.根据和关于组织工作的方针以及校和组织部的工作安排,督促落实组织部工作规划及工作要点;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引导党务工作者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帮助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负责组织工作的整章建制工作,督促落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党员民主评议及组织生活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根据党章规定和校的要求,做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

5.负责党员思想状况的调研、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

6.负责党费管理及党内统计等工作;

7.协助做好干部及知识分子工作;

8.关心部内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抓好部内自身建设,督促检查部内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9.认真做好上级领导部门和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党章程》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只有党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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