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是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内容:
1、根据和有关组织、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校的工作要点,制定组织、干部工作年度计划与学期工作安排。定期不定期向请示汇报工作,当好的参谋。
2、全面把握党的有关组织、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组织协调及主持本部日常工作和其它活动。
3、制定中青年干部选拔、培养规划,落实校、系、处的后备干部名单。抓好对中青年干部的考察、选拔、培养工作。
4、指导各支部搞好组织建设。负责审批党员培养发展计划。制定“创先争优”计划,经常了解开展活动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指导工作。
5、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校处科级干部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及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好协调和化解工作,及时向提出解决意见。协助校领导做好任免干部的宣布和谈话工作。
6、负责向提出对存在问题的班子和干部进行整顿和处理(谈话诫免、降职、免职、交流)的意见;负责组织对中层班子和处科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全会例会;负责党建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向党支部传达的意见、指示;负责有关组织、干部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检查、督办安排的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安排的有关党务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向上级汇报党建及组织干部工作;负责搞好业余党校工作。
7、做好党的干部和知识分子落实工作。
8、会同纪委抓好党风党纪工作及处级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9、会同宣传部抓好中心组的学习。
10、抓好组织部自身建设,认真学习、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水平和工作效率。
11、开展与兄弟组织部门的业务交流。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2、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3、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4、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5、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6、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7、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8、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设立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的编制。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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