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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如何开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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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到行政中心窗口领取《失业证》。不一定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一定到户口所在地。失业证明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证明相关人员无职业。个人先到乡(街道)社保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收集相关材料。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居住地(或户籍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打印发放《失业证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需要的材料:

1、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4、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章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章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章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章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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