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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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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一般包含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含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矿山井下电钳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包含2米以上登高设备及拆除、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

8、爆破作业,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9、矿山通风作业,包含测风测尘工;

10、矿山排水作业;

11、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2、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3、采掘(剥)作业;

14、矿山救护作业;

15、危险物品作业,包含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及运输押运工等;

16、以及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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