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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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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基数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法定五险缴纳社保费时的依据。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三百。如果劳动者的每个月工资收入在这个基数的范围内,则以其每个月的实际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最高也不能高于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二、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1、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三、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吗

1、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但有一定的

社保缴费年限是可以累加的,但并不是全部都累加,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加的。

2、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之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目前仅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而所谓15年期限,实际上不是对社保所有项目的要求,而是单指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累加满1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15年是累加,而不是连续。

3、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之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是可以继续的累加的.

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社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社保关系可实现职工社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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