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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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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书;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等等。注意掌握以下证据: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2、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3、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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