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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来源:酷什汽车网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 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规定过多会这一用工形式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劳动合同法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另外,终止用工既包括因 劳动合同 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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