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三河市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租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门面转租给乙方。
二、甲方转租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转租期限
三、转让期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四、乙方付甲方转让费 元正。
五、租金按甲方原签定的租赁租金 元正。
六、卫生费、 水电费、 工商费、 管理费等一切的所有债务,在 年 月 日前由甲方负责, 年 月 日后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甲方
(一)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转租其它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原来的.转让费用双倍。
八、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账、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二)乙方每月应付清每月的租金及所有费用。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铺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底街的《药店》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在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文件柜、办公桌、电脑、指纹机、中药柜、单人床等),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转让后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使用,但是到期后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经营引起的一切事故、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经营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
五、因乙方以前未经营过药店,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方承偌在乙方接手药店后,帮助乙方认识药品知识,指导乙方管理药店,即以签合同日开始。期间双方不产生任何费用。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间人签字:
铺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经营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在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经济开发区(县国土资源局右则)的龙川县旺兴成三鸟批发市场 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甲方规定的交款期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甲方提供的商铺必须符合河源市消防管理规定,甲方负责商铺经营权转让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乙方负责商铺经营权受让期间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末交费的,每天予以1%滞纳金。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动工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所租赁商铺内的一切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经营权期限届满,乙方装修的设备属不动产的,如装修的楼板、墙壁、办公室等不得破坏,如需拆除的,需经甲方批准同意,属可动产的乙方自行处理,但应保持商铺交付时的原状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违反,并责令其恢得商铺原状或处以经济赔偿。
五、乙方经营期间如甲方提供的商铺出现地质下陷、地面及楼层断裂和房屋倒塌(自然灾害除外),甲方负责协助修复。
六、乙方经营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合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税费、市场管理费、垃圾费除外)。
七、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和集体发生债权债务与乙方的享有的经营权无关。
八、经营权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九、经营权届满,乙方必须搬出全部货物,逾期不搬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十、乙方经营期间,商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本商铺并继续经营,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十一、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商铺外的交通通畅,商铺的水、电安全正常使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安全使用水、电因此构成修复水电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经营水果、饮食及水产类行业。
十二、甲方负责市场的统一管理,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与甲方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者契约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公约》。如有违反市场有关规定的按市场《市场管理公约》给予教育和处罚。期满后,甲方免息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则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铺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店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位于处,现在甲方愿意将经营权、店面租凭合同以及相关手续等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店面转让的方式:
甲方将其所持店面以及相关手续无偿转让给乙方。
二、有关店面盈亏的分担: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全部享有该店后期经营的利润,承担全部后期的风险及亏损。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铺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批准实施。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第七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其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公开出让方案,并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第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为两个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第九条 意向受让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意向受让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底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出让委托协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委托费用等。
(二)确定出让内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经批准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并确定每一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
(三)发布出让信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四)受让意向登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发布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五)组织交易签约。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其即为受让人,成交价按挂牌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应组织公开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确定受让人后,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受让人出具《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受让成交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特别许可,不再进行单项设置审批。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的前置许可。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委托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拟订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使用届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需再次转让的,再次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经原授予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十七条 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由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取得的收入部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业主取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纳税。
第十 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
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公开出让结果无效;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市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的和市已经授权或出让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在批准设置期限或授权、出让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